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如何界定?
答: 根据《京政发(1996)7号、京财税(1999)1201号》有关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建筑标准按市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执行。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按每栋号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以下掌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普通标准住宅,在其转让时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双方合作建房一方出售房地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配,被分得的自用房产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部分,应按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到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扣除问题,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依据,与整体项目进行分摊后,以出售部分房地产所应分配的金额,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调整的?调整预征率的范围中
是否包括写字楼等其他项目?
答:(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普通标准住宅(120平方米)以下,政策未发生变化,仍按原政策执行不进行预征税款,清税时增值率达不到20%,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由原按1%预证率进行预征税款,从2004年1月1日起修改为取消预征方法,待办理清税时仍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统一计算税款,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税优惠政策。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公寓、别墅由原来1%预证率下调到0.5%。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项目,预征率没有进行调整,仍按原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税款。
转让旧房地产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凡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转让旧房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资料有哪些?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效简化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转让旧房(存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减免税申报材料审批时,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时查验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还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收回房地产批复文件;
(五)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实施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和《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对以下减免税项目仍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
(二)对个人转让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项目。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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