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99年7月13日以市政府29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二)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将本市的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下调为3%,同时对有关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本市目前广大的拆迁户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如何办理减免契税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凡具备下列各项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额的依据。
减免税申请人持拆迁协议原件办理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拆迁协议原件首页上详细注明减免税的办理结果,标注内容应包括减免税对象的姓名、补偿款的使用金额、实际购房金额、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回减免税申请人。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拆迁协议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被拆迁户的户口本、被拆迁户中购房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例:2002年3月,王明的居住地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并且已经进行了拆迁公示,5月,王明购买了一套住房, 支付购房款30万元(单价是3750元),8月王明的住房被拆,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得到拆迁补偿款25万元,问:王明于8月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缴纳契税时应交多少钱?
提示:王明因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须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契税。
1、对全部购房款,按照3%的契税税率计算:
应纳契税 = 300000 × 3% = 9000(元)
2、对补偿额25万元部分应纳税款给予减免:
减免契税 =250000×3%=7500(元)
应纳契税 = 9000-7500=1500(元)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规定,对其应征税额给予减半征收:
减征契税:1500×50%= 750(元)
4、王明实际应缴税款 = 9000-(7500+750)= 750(元)
如果拆迁部门没按协议要求将拆迁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户能否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原件,是税务机关核定减免税额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协议原件,税务机关将无法对其进行减免税的核定。
根据合同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的规定,拆迁单位应该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原件。
个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首先个人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在契税征管政策方面是相同的无任何区别。凡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均应按契税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缴纳契税手续的均按照3%的税率执行。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例1、小李于2002年7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公寓,房屋的销售单价是8000元(2001年全市平均住宅房价是每平方米4716元),总房价款是96万元,问:当其在办理产权变动手续时,应缴纳多少契税?
提示:该房屋销售单价每平方米8000元,低于北京市2002年平均房价2倍以上的判定标准,即:每建筑平方米9432元。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可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应纳契税 = 960000 × 3%=28800(元)
减征契税 =28800×50%= 14400(元)
小李实际应纳税款 = 28800-14400=14400(元)
例2、小张于2002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是130平方米,单价是3100元,房价款是40.3万元,问:假设小张于2002年7月9日可以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同时缴纳契税,应缴纳多少契税?
提示:凡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手续的,均执行新的普通住宅标准。
应纳契税 = 403000 × 3%= 12090(元)
减征契税 =12090×50%= 6045(元)
小张实际应纳税款 = 12090 -6045 =6045(元)
我市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具体区别标准是什么?
答: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以2002年为例,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2002年市统计局公布的2001年度全市平均住宅房价是每建筑平方米4716元,故2002年度的高档住宅的判定标准应为每建筑平方米9432元,单价超过9432元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例1:小赵于2002年7月3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公寓,房屋的销售单价是9500元(2001年全市平均住宅房价是每平方米4716元),总房价款是114万元,问:当其在办理产权变动手续时,应缴纳多少契税?
提示:该房屋销售单价每平方米9500元,超过北京市上年度平均房价的一倍以上(每平方米9432元),故属于高档住宅,应全额缴纳契税。
应纳契税 = 1140000 × 3% = 34200(元)
例2:小徐于2002年7月2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名为××别墅一座,假设房屋的销售单价是8000元,总房价款是96万元,问:当其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应缴纳多少契税?
提示:因别墅属于高档住宅,不按销售单价进行确认,故应全额缴纳契税。
应纳契税 = 960000 × 3% = 28800(元)
契税减免政策中的空置商品房是如何定义的?购买空置商品房在契税征收政策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所谓空置商品房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即: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其界定的标准是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
凡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底以前签订购买空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情况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1、1998年8月1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空置商品住房,免征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2、2001年1月1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
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渡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明资料中标明的房屋用途确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房屋性质确定。
承受他人赠与的土地、房屋产权时,应如何缴纳契税?是否可执行契税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三、六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承受他人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按照契税政策规定缴纳契税。
目前执行的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赠与行为则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应由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适用3%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符合契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已缴纳了契税能否申请退税?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答:凡在国土房管局已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简称完税证)但符合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可凭《契税完税证》原件等证明资料向原纳税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个人购买车库应如何纳税?
根据京财税〔2004〕16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例1:赵四购买了一套公寓,单价9000元/m2,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房价款99万元,6万元购买了一个车位,总计105万元,其应纳契税多少元?
答案:因为赵四购房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所以,车位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政策。即:应纳税额=1050000×3%×50%=15750(元)
例2、若赵四购买了一套高档公寓,单价12000元/m2,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房价款156万元,另购买了一个车位6万元,总计162万元,其应纳契税多少元?
答案:应纳税额=1620000×3%=48600(元)
问:标准租私房腾退户购买商品房如何办理涉税手续?
答:对符合政策的标准租私房腾退契税纳税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由各级国土房管局凭《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书》和购房合同,为纳税人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时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按房改政策免征契税”。
对已经缴纳契税的,凭以上证明资料及契税完税证,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问:用拆迁补偿款购房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项及京财税〔2004〕1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例:张三为配合拆迁工作选购一套住房(普通住宅),购房款40万元,购房后在拆迁单位规定的时间内顺利搬出,并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得到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3万元,其应享受的减免数额、应纳税额各是多少元?
答案:拆迁应减免税额=230000×3%=6900(元)
应纳税额=400000×3%=1200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000-6900)×50%=2550(元)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按差额征收契税的政策执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第十二条规定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在2003年3月1日(含)以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差额征收契税。
例1,张薇于2002年10月用40万元(单价3200元/m2)购买一套商品房,2003年4月出售了自住的已购公有住房,售价30万元,
其应纳契税多少元?
答案:因为张薇购房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的标准,所以:应纳税额=(400000-300000)×3%×50%=1500(元)
如果张薇在售房前已经缴纳了契税,可以凭《契税完税证》等证明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例2,若张薇先于2002年10月出售了已购公有住房,2003年4月购买商品房,其能否享受差价征收契税的政策?
答案:不能享受。因为根据京财税〔2004〕16号文件规定,只有在2003年3月1日之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在售房前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才可享受差价征收契税的政策。
赵苏于2003年5月用60万元(单价4000元/m2)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计划买房后立即出售正在居住的公有住房,经评估该公有住房市值50万元,并且在两个月内确实售出。
问:① 赵苏在实际售房后办理新房的纳税手续,应纳契税多少元?
② 如果赵苏先办理了新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且已取得契税完税证,而售房计划迟迟没有实现,直到2004年7月才出售,其它条件不变,赵苏可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应纳税款=(600000-500000)×3%×50%=1500(元)
①赵苏购普通住宅后两个月内出售公有住房,按差价征收契税的政策规定,应纳税款1500元。
②赵苏购普通住宅后超过了一年才出售公有住房,不符合京财税〔2003〕917号文件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规定,因此,不能享受差价征收契税的政策,也就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张薇于2003年4月出售了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售价30万元,预计2004年6月用25万元(单价3200元/m2)购买一套商品房。
问:① 6月张薇按计划买房后缴纳税款时应纳契税多少元?② 如果张薇预计2004年3月买房,其它条件不变,买房后应缴纳税款多少元?
答:① 应纳税款(6月)=250000×3%×50%=3750(元)
② 应纳税款(4月)=0(元)
理由:①如果张薇在2004年6月买房,买房的时间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时间相差14个月,不符合京财税〔2003〕917号文件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买商品房”的规定,因此,只享受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②如果张薇在2004年3月买房,买房的时间没有超出售房时间一年的限制,即符合文件的规定,而且买房的成交价格小于售房的成交价格,计税依据为0,因此,可不纳契税。
王卫于2003年4月出售了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售价32万元,同年6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单价为11000元,买价是110万元,问:王卫应纳契税多少元?
答:应纳税款=(1100000-320000)×3%=23400(元)
差额征收契税,应征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京财税〔2003〕9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各类商品房,契税应征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征税款=(购买商品房价格-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价格)×3%
如果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别墅、度假村除外)符合我市普通住宅的标准(暂按每平米不超过9432元掌握),则:
应征税款=(购买商品房价格-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价格)×3%×50%
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核定证明,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核定证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具体证明资料如下:购房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应如何办理涉税手续?
答: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须持有相关证明资料,首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核定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纳税核定证明》提交给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税局委托的代征单位),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具备什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差额征收契税?
答:根据京政办发〔2003〕3号、京财税〔2004〕16号和京地税地(2003)448号文件规定,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各类商品房的纳税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可享受差额征收契税的政策:1、2003年3月1日(含)以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2、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房。3、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名称相同,或与产权人是直系亲属(含夫妻)关系。4、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
关于纳税人无偿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如何缴纳契税?
案例: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无偿赠送给家人或朋友时,承受该房产的个人,是否应缴纳契税?
答: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三、六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及"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的行为,应按照契税政策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适用3%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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