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了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的精神,市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内容及具体要求填制和使用。
二、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使用新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学会填写和使用。
三、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04年6月1日起使用。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及《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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