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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办税指南>>车船使用(牌照)税
 

什么是车船使用税
  答: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该税是从1951年9月13日由原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52年1月4日公布《北京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后征收至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3月10日(其中含因元旦、春节两个假期向后顺延的10天),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纳税期限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所属部分联网营业网点节假日照常办公。
  三、申报纳税地点: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凡已领取车辆纳税协查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纳税人,可持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商业银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及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须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申报纳税手续:
  (一)已领取IC卡的纳税人,须持IC卡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应纳税额: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20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25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300元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60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机 动车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注: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位,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2.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
  4.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类别、项目、计税单位、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12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14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160元
小型二轮 每辆20元
二轮 每辆32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48元
机动车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 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 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六:完税标志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2004年度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税标志。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征收点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七、违章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自2004年3月25日起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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