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税资料 |
| 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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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
| 车船使用税 |
新车: |
1.行驶证
2.车主身份证 |
| 旧车: |
1.行驶证
2.车主身份证
3.上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
| 过户: |
1.产权证
2.行驶证
3.车主身份证 |
| 契税减免退 |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受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 房屋赠与/交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 标注实测面积和实际结算价款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1. 购房发票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4.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5. 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6. 法院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17. 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8.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房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9.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批复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20. 公司章程(复印件)
21. 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2. 单位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
2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须税务机关逐项填写): |
新办税务
登记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民办非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原件、复印件;国家机关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提交)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公司属法人股的需提供)3.公章、财务章;
4.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投资方法人地税登记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需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产证或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凡租赁房屋的在协议中需注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哪一方负责缴纳);
7.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交);
8.分支机构公章、总机构财务章(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提供自身的财务章)、分支机构负责人章;总机构地税登记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
9.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均需提供);
10.各委、办、局的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开发区注册的企业需要提供入区企业证明;
11.辅导纳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并按规定留存。 |
税务登记
变更 |
1.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内容的决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两份;
3.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需要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的);
4.《纳税及发票情况表》(附件一,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所时提供)原件一式一份;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经营、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1)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须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工商管理的纳税人还应持有关部门批件或任免通知;
(2)纳税人属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持变更后的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汇总缴纳证明,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属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人改变经济性质的,还须持有关改制的“申请”、“批复”复印件,如果经济性质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请持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持出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纳税人变更银行帐号的,持变更后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6)纳税人变更地址的,须持变更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变更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的,须持变更后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8)纳税人变更注册资金的,须持新公司章程及复印件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无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新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9)纳税人变更名称的,还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10)纳税人变更最
终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须提供有关机关、部门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11)纳税人变更股东的,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新公司章程及复印件,新验资报告及复印件,若新股东是自然人带其身份证及复印件,若新股东是法人的携带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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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开发票 |
收款单位: |
1.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付款方开具的并盖有其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经营活动证明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4.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5.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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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个人: |
1.付款方开具的并盖有其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经营活动证明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3.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
| 领购发票 |
机打发票: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章
3.报过数的IC卡
4.错、废、退发票原件 |
| 定额发票: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章
3.上次购票金额完税凭证(仅限个体工商户) |
要求: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应用A4型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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