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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权
(一)检查权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行政强制权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欠税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出境但既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境管理处阻止其出境。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滞纳金同时执行。
(三)处罚权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5.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6.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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