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减免缓税
发票开具
常用表格
其他事宜
   
 
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
  1、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没工商执照的提供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及复印件;涉外企业还需要提供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
  法人企业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个体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银行帐号证明;
  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3、受理部门:
  (1)直属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可受理任何业户的开业税务登记申请,发放《国税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涉外企业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涉外企业适用)。有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业务机构还必须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2)直属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审查无误后,退回原件,留下复印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在《国税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单位栏签名、盖章后退一份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在7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1、登记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者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地址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变更税务登记而变更征管税务机关的,原征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后同时注销税务登记(具体见变更税务登记)。
  征收局的检查分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清税清票,管理分局负责其他类型纳税人的清税清票和变更征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清税清票。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受理部门
  直属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须要求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
  直属征收分局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给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3)(因变更税务登记而改变征管单位的注销不开此通知书,填《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属于管理分局办理的,直属征收分局于受理次日把资料移送管理分局;属于检查分局办理,直属征收分局于受理次日把资料移送检查分局办理。

  什么情况做为非正常户处理?
  (1)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者;
  (2)停业期满未复业者;
  (3)应注销而未结税、结票者;
  (4)未按期办理换证、验证(年检),经税务机关三次实地检查确属“失踪”者;
  (5)其他非正常户情形

  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1、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的税务登记可以不要求纳税人报送);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内容);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受理部门
  (1)直属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向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8),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发放《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
  (2)直属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后,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符合条件并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和退一份已签名盖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给纳税人,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上的项目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工作日,需清税、清票的最长不超过24个工作日)到直属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怎样做转户处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本行政区内因地址或经营地点改变,需要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做转户处理。也称之为“分局内转户”。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2)区县局(分局)间转户视同“注销税务登记”。也称之为“分局间转户”。

  如何办理复业登记
  1、 登记范围
  (1)纳税人按期或者提前复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复业申请审批表》一份(在办税大厅的导税台领取);
  (3)《核准停业通知书》(DJ010);
  (4)《复业单证领取表》(DJ011)。
  3、受理部门
   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的5日,携带复业资料向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管理分局的专职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的复业申请资料,在税务登记集中版把纳税人状态改为"正常",并在《复业申请表》上加具同意复业的起点时间,退纳税人一份,其余资料归档。

 
 
您是本网站第 55353位贵宾,谢谢您的访问!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李桥税务所 技术支持: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